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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3年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48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3年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2024-03-25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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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48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桂林市2023年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象山区二塘乡湴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9995公顷(水田2.6206公顷、乔木林地0.2262公顷、灌木林地0.147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51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2023年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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