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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董永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5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5日 |
桂政土批函〔2024〕5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灵山董永风电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丰塘镇潭龙村民委员会、礼回村民委员会、董永村民委员会,佛子镇大芦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委员会,平山镇思林村民委员会、插花村民委员会、贾村村民委员会、龙垌村民委员会,灵城街道白木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6263公顷(乔木林地1.0914公顷、灌木林地0.0827公顷、其他林地0.3508公顷、其他草地0.10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董永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山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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