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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8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11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3日 |
桂政土批函〔2024〕11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7.9046公顷(水田1.1134公顷、水浇地0.8938公顷、果园0.6809公顷、乔木林地3.5055公顷、灌木林地0.0725公顷、其他林地0.0393公顷、其他草地0.2423公顷、农村道路0.16公顷、坑塘水面1.19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0426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以上共计7.9472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24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007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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