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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凭祥支线(南宁-崇左段)(崇左段)项目 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129号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凭祥支线(南宁-崇左段)(崇左段)项目 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05-27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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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129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凭祥支线(南宁-崇左段)(崇左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扶绥县东罗镇东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247公顷(均为乔木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8993公顷(乔木林地0.1589公顷、其他林地0.74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扶绥县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0.0009公顷(均为公路用地),以上共计1.0249公顷土地,作为南宁-凭祥支线(南宁-崇左段)(崇左段)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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