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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钦北区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4〕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7日 |
桂政土批函(7)〔2024〕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钦州市钦北区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北区大垌镇江表村委的集体土地1.2006公顷(乔木林地0.5369公顷、其他林地0.6251公顷、坑塘水面0.0386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钦北区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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