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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23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4〕11号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23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2024-05-27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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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7)〔202411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灵山县2023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伯劳镇大路村民委员会,檀圩镇塘坡村民委员会,太平镇新平社区居民委员会,陆屋镇陆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三隆镇陈屋山村民委员会、石梯村民委员会,武利镇安金村民委员会,沙坪镇沙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旧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7.9446公顷(水田4.3400公顷、旱地1.2339公顷、果园0.3615公顷、其他园地0.0192公顷、乔木林地0.9939公顷、其他林地0.0764公顷、其他草地0.0618公顷、农村道路0.0376公顷、坑塘水面0.5835公顷、沟渠0.1142公顷、田坎0.1226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县2023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573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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