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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4〕1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7日 |
桂政土批函(7)〔2024〕1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灵山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檀圩镇见田村民委员会,灵城街道棠梨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海街道流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海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8926公顷(水田2.6049公顷、旱地0.0909公顷、果园0.1444公顷、乔木林地0.0159公顷、沟渠0.03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695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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