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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13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3日 |
桂政土批函〔2024〕13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0009公顷(均为灌木林地)、国有未利用地0.1848公顷(均为裸岩石砾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0.1857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24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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