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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阳朔县新城区防洪治涝(含水系建设)工程项目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18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7日 |
桂政土批函〔2024〕18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桂林市阳朔县新城区防洪治涝(含水系建设)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阳朔镇人民政府、阳朔县高田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用地8.2799公顷(水田4.2554公顷、旱地0.3398公顷、果园1.1459公顷、其他园地0.7362公顷、乔木林地0.0282公顷、灌木林地0.5365公顷、其他草地0.9670公顷、沟渠0.2709公顷)、国有未利用地3.3747公顷(均为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11.6546公顷土地,作为阳朔县新城区防洪治涝(含水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阳朔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4.595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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