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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197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4-08-17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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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197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0346公顷(旱地0.0137公顷、灌木林地0.1966公顷、其他草地0.1835公顷、农村道路0.0105公顷、坑塘水面0.0236公顷、沟渠0.60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2024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13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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