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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水库扩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20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7日 |
桂政土批函〔2024〕201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水库扩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石枧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001公顷(耕地0.0015公顷、园地0.1456公顷、林地0.2296公顷、草地0.007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1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0400公顷(均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共计0.6401公顷土地,作为建设区用地;将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石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石枧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3.4116公顷(耕地6.5891公顷、种植园用地7.6712公顷、林地6.7596公顷、草地1.476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46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708公顷、其他土地0.098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510公顷(均为住宅用地)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2811公顷(均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0.0964公顷(均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共计25.8401公顷土地,作为淹没区用地。建设区和淹没区总用地共计26.4802公顷土地,拟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水库扩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6.590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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