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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208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08-17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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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208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区临桂镇独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7.7717公顷(水田6.2256公顷、果园0.3490公顷、乔木林地4.0339公顷、灌木林地1.8265公顷、其他林地0.9043公顷、其他草地0.6564公顷、农村道路0.0921公顷、坑塘水面1.1814公顷、沟渠0.5867公顷、设施农用地1.7247公顷、田坎0.191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4254公顷(均为裸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共计18.1971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24年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6.225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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