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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21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7日 |
桂政土批函〔2024〕21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6172公顷(其他园地0.0062公顷、灌木林地0.2234公顷、坑塘水面0.38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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