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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自然资源部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8日 |
| 标 题:自然资源部关于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柳州至 覃塘段)(来宾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自然资函〔2024〕48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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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函〔2024〕4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来宾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24〕5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 批复如下:
一 、 同意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68.9823公顷(其中耕地181.305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44.6346 公顷)、未利用地1.12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2864 公顷 。 同意将国有农用地 37.0655公顷(其中耕地1.0149公顷)、未利用地0.5348公顷转为 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620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08.6110公顷, 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来宾段) 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 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区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计核减0.0567公顷,其中桥梁用地0.0567公顷) ,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区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区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五、你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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