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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5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临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279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临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10-21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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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2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临桂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区四塘镇腊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3314公顷(乔木林地0.1474公顷、灌木林地0.8147公顷、其他草地2.2363公顷、农村道路0.0478公顷、设施农用地0.085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17公顷(均为裸岩石砾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3.3331公顷土地,作为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临桂段)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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