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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莲花山景区生态旅游项目(配套设施)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30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莲花山景区生态旅游项目(配套设施)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金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003公顷(果园0.0062公顷、乔木林地0.0922公顷、灌木林地0.0019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莲花山景区生态旅游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四、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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