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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4年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304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4年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11-18 16:05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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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4〕30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宁市2024年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宁区三塘镇创新村民委员会、三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2.5421公顷(水田5.1418公顷、水浇地0.2158公顷、旱地18.3674公顷、乔木林地0.2894公顷、灌木林地2.6795公顷、其他草地2.2600公顷、农村道路0.3967公顷、坑塘水面1.5613公顷、设施农用地0.5896公顷、田坎1.04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兴宁区人民政府的国有未利用地0.2277公顷(均为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32.7698公顷土地,作为南宁市2024年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3.725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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