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306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4-11-18 16:05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土批函〔2024〕30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桂林市2024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区临桂镇庙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659公顷(水田0.1082公顷、旱地0.05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2024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165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1月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