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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主要支流黔浔江治理工程来宾市城区治理河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32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
桂政土批函〔2024〕321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西主要支流黔浔江治理工程来宾市城区治理河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宾区桥巩镇东塘村民委员会,河西街道办事处长岭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梅社区居民委员会,良江镇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迁江镇迁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4.8542公顷(水田0.2769公顷、旱地5.4242公顷、果园0.2932公顷、乔木林地2.5623公顷、竹林地0.9935公顷、灌木林地14.11公顷、其他林地0.0556公顷、其他草地1.0043公顷、农村道路0.0067公顷、沟渠0.1073公顷、田坎0.020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6.4305公顷(均为内陆滩涂)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2.0737公顷(工业用地0.0049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26公顷、科教文卫用地0.0229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007公顷、交通服务场站用地2.0184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08公顷),将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0.0646公顷(均为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33.4230公顷土地,作为广西主要支流黔浔江治理工程城区治理河段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5.701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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