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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林县白圩镇40MW(三期)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37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4日 |
桂政土批函〔2024〕37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上林县白圩镇40MW(三期)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上林县白圩镇石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404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上林县白圩镇40MW(三期)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建设用地,由上林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上林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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