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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39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6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覃塘区黄练镇大董村民委员会、大黄村民委员会、岭岑村民委员会、新何村民委员会、新朱村民委员会、莫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4800公顷(茶园0.0433公顷、乔木林地1.9546公顷、灌木林地0.1181公顷、其他林地0.2899公顷、其他草地0.0041公顷、农村道路0.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贵港市覃塘区凤凰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2273公顷(乔木林地0.2169公顷、其他林地0.01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2.7073公顷土地,作为覃塘镇龙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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