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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湘桂线(扶绥段)K835+370、K850+878平交道口改立交引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39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6日 |
桂政土批函〔2024〕399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湘桂线(扶绥段)K835+370、K850+878平交道口改立交引道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扶绥县渠黎镇汪庄村民委员会,龙头乡那贵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5670公顷(旱地0.3364公顷、果园0.2286公顷、农村道路0.0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004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同时使用扶绥县人民政府的国有建设用地0.0503公顷(均为公路用地),以上共计0.6222公顷土地,作为湘桂线(扶绥段)K835+370、K850+878平交道口改立交引道项目建设用地,由扶绥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扶绥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336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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