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4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绥县新型建筑材料(一期)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5〕67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绥县新型建筑材料(一期)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5-04-16 00: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土批函〔2025〕67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扶绥县新型建筑材料(一期)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扶绥县昌平乡木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4554公顷(旱地0.4342公顷、乔木林地0.0378公顷、灌木林地0.8995公顷、其他草地0.2191公顷、农村道路0.0164公顷、坑塘水面0.848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6.9755公顷(均为裸岩石砾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扶绥县新型建筑材料(一期)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434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4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