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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临港经济区沿江大道工程(西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5〕9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7日 |
桂政土批函〔2025〕9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梧州临港经济区沿江大道工程(西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藤县塘步镇上赤村民委员会、大元村民委员会、赤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1.8997公顷(水田6.6034公顷、旱地0.5667公顷、果园0.5420公顷、乔木林地6.0630公顷、灌木林地1.7492公顷、其他林地2.8780公顷、其他草地0.8216公顷、农村道路1.1956公顷、坑塘水面0.8706公顷、沟渠0.3055公顷、田坎0.30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0645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以上共计21.9642公顷土地,由藤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梧州临港经济区沿江大道工程(西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藤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7.170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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