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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明县2025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4)〔2025〕1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14)〔2025〕14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宁明县2025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宁明县城中镇驮龙村民委员会、珠连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7003公顷(旱地0.5546公顷、其他草地0.1313公顷、农村道路0.01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宁明县2025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554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宁明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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