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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5年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5〕1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5年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5-09-08 17:44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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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5〕1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宁市2025年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农用地38.4547公顷(水浇地0.4691公顷、旱地3.8263公顷、果园4.6584公顷、其他园地0.0029公顷、乔木林地5.2536公顷、灌木林地5.1549公顷、其他林地1.9649公顷、人工牧草地0.1082公顷、其他草地8.5674公顷、农村道路2.1727公顷、坑塘水面4.2678公顷、设施农用地1.8807公顷、田坎0.127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5767公顷(均为裸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其国有建设用地0.0698公顷(均为工业用地),以上共计39.1012公顷土地,作为南宁市2025年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确保原土地使用权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4.295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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