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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1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5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5〕17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8日 |
桂政土批函〔2025〕17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宁市2025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农用地11.5411公顷(水浇地0.5435公顷、旱地1.2872公顷、果园0.6865公顷、乔木林地2.2376公顷、竹林地0.1150公顷、灌木林地1.0068公顷、其他林地0.7044公顷、其他草地1.1402公顷、农村道路0.5841公顷、坑塘水面1.8335公顷、设施农用地1.3444公顷、田坎0.05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其国有建设用地0.4676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1362公顷、工业用地0.296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346公顷),以上共计12.0087公顷土地,作为南宁市2025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830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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