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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凤山县2025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2)〔2025〕1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5日 |
桂政土批函(12)〔2025〕15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凤山县2025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凤山县凤城镇巴旁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3872公顷(旱地0.5907公顷、乔木林地0.3843公顷、灌木林地0.2282公顷、农村道路0.0103公顷、田坎0.1374公顷、裸岩石砾地0.0363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凤山县国有凤山林场国有土地0.5730公顷(旱地0.0262公顷、乔木林地0.4615公顷、农村道路0.0792公顷、田坎0.0061公顷),共计1.9602公顷土地,作为凤山县2025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要督促凤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督促凤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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