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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3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5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5〕23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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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5〕23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宁市2025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青秀区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葫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0.5279公顷(水田0.2108公顷、水浇地0.0224公顷、旱地1.3713公顷、果园0.5520公顷、乔木林地4.2511公顷、竹林地0.0370公顷、灌木林地2.0709公顷、其他林地0.4176公顷、其他草地0.4937公顷、农村道路0.6503公顷、坑塘水面0.0733公顷、沟渠0.0995公顷、设施农用地0.1396公顷、田坎0.138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04公顷(裸土地0.0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上述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6390公顷(农村宅基地1.6257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133公顷)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12.1673公顷土地,作为南宁市2025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604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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