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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0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一期(六炉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5〕24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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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5〕244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灵山一期(六炉山)风电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三隆镇金西村民委员会,新圩镇容家村民委员会、急水村民委员会,檀圩镇三合水村民委员会、大水垌村民委员会、社岭村民委员会、茶亭村民委员会,武利镇新亮村民委员会、明山村民委员会,那隆镇六安村民委员会、坭桥村民委员会、斌屋村民委员会、水埇村民委员会、灵一村民委员会、灵二村民委员会、茶子村民委员会、那垌村民委员会,陆屋镇卢屋村民委员会、广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9164公顷(果园0.0130公顷、乔木林地2.5735公顷、其他林地0.3160公顷、其他草地0.01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东风华侨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0229公顷(乔木林地0.7163公顷、灌木林地0.0257公顷、其他林地0.2776公顷、其他草地0.00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3.9393公顷土地,作为灵山一期(六炉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山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及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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