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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3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5年第四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8)〔2025〕4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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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8)〔2025〕4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贵港市2025年第四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4426公顷(乔木林地0.0588公顷、灌木林地0.0273公顷、其他草地0.7118公顷、农村道路0.0579公顷、坑塘水面0.58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2025年第四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四、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五、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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