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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5年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5〕285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2025年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6-01-20 17:08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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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5〕28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宁市2025年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农用地1.4463公顷(水浇地0.0063公顷、旱地0.0151公顷、果园0.2234公顷、乔木林地0.1905公顷、竹林地0.0039公顷、灌木林地0.4758公顷、其他林地0.0478公顷、其他草地0.3099公顷、农村道路0.0917公顷、坑塘水面0.0623公顷、设施农用地0.0177公顷、田坎0.00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南宁市2025年第五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21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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