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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3月0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20千伏临海(港区)送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6〕6号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20千伏临海(港区)送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6-03-12 17:47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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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6〕6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20千伏临海(港区)送变电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井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0296公顷(坑塘水面0.0286公顷、沟渠0.00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国有农用地1.3060公顷(水田0.0476公顷、乔木林地0.1447公顷、灌木林地0.0366公顷、其他草地0.1097公顷、坑塘水面0.8784公顷、沟渠0.08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1.3356公顷土地,作为220千伏临海(港区)送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及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47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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