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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2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江南区202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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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1)〔2026〕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南宁市江南区202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202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平垌村村民委员会、吴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153公顷(水田0.4617公顷、旱地0.0695公顷、果园0.0101公顷、灌木林地0.1363公顷、其他草地0.3293公顷、农村道路0.0031公顷、坑塘水面0.0128公顷、沟渠0.0004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2公顷、田坎0.0005公顷、农村宅基地0.0452公顷、河流水面0.1462公顷)征收为国有,另同时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1.3465公顷(灌木林地0.2340公顷、其他林地0.0851公顷、其他草地0.0364公顷、农村道路0.0785公顷、坑塘水面0.2270公顷、设施农用地0.4959公顷、河流水面0.1896公顷),共计2.5618公顷土地,作为南宁市江南区2026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及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531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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