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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据悉,钦州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比上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所提高,平均涨幅为3.12%,拉近了区片价格的差距。调整后市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比现行标准平均上涨4.15%,其中第一、二区片(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最高,调整后为4.22万元/亩,比原标准提高1200元/亩,第三、四、五、六区片分别提高1400元、1500元、1700元、2000元;灵山县平均涨幅为1.54%,调整后最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11万元/亩,第一、二、三、四区片分别提高500元、500元、750元、440元;浦北县平均涨幅为3.43%,调整后最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78万元/亩,第一、二、三、四区片分别提高1300元、1200元、1200元、1200元。
《通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同时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需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通知》强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钦州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地在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编辑:周燕芳 审核:李欣松 陈世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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