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和办法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5〕32号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5-11 16:20     来源:厅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国土资发201532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4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西国土资源厅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厅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厅作出的关系国土资源发展全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一)制定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

(三)涉及国土资源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国土资源部门预决算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

(五)国土资源重大投资项目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应当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厅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结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有关职能处室应当组织各方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论证、评估或者咨询专家意见。调研报告、论证意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

第八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九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采用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如有原则性意见分歧,应如实记录,并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公示可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介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有关职能处室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形成的听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将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及有关资料;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并视情况邀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有权围绕听证决策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对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编制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步骤与方法;

(二)充分听取意见,根据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按类别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深入研究、科学预测,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进行全面分析、预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认证情况和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程度(以群众反应强烈程度、引发矛盾冲突以及是否可防范和化解矛盾)来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高、中、低三类。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提交会议决定前,有关职能处室应当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决策。送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与其他行政机关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并在事项说明中如实反映。

    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应主动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承办处室提供的法律审查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向有关职能处室反馈审查意见,在办文程序中签署意见。

为提高法律审查效率,有关职能处室可以邀请政策法规处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厅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职能处室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厅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承办处室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厅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厅领导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同意的由厅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处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由厅长签发;属重大原则、实质内容修改或者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讨论。
   第二十三条 本厅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承办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力度,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纠错机制。厅机关有关职能处室应当对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通过民意测验、抽样检查、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探索建立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的模式,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进行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