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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8〕191号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8-05-11 16:44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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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办〔2018191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20184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4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2018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国土资源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厅党组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有重点地开展督查督办,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督查室”)负责厅本级和直属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厅机关处(室、局、中心)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承办督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所承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并反馈进展情况。

第四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厅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厅发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绩效和厅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事项;厅确定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三)上级部门和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督促各单位严格依法办事,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二)分级负责原则。厅督查室负责对各单位的督办事项进行跟踪督促、组织检查、通报情况;牵头单位对督办事项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落实责任。督查督办工作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三)“谁对口、谁负责”原则。各单位按督办事项的对应业务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厅督查室,同时做好各项督办事项的汇总,建立本部门督办事项台账。

(四)“谁牵头、谁办理、谁负责汇总反馈”原则。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业务时,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配合单位,抓好落实,及时办理,及时反馈;配合单位要主动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共同负起责任,推进工作落实。

(五)实事求是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督查督办工作质量。

(六)注重实效原则。督查督办工作要注重实效,着眼于及时有效,扎扎实实地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下达任务。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报厅领导同意后实施,由厅督查室向相关承办处室下达督查任务通知。

(二)跟踪督促,实施检查。督查督办事项部署后,厅督查室要及时跟进,采取短信提醒、电话督促下达督办通知等方式对督查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厅督查室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厅督查室可根据年度督查方案或专项督查决定适时组织对重大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督查事项工作进展情况较慢的要重点催办,对办理周期较长的重大督查事项,要持续跟踪,及时掌握阶段性落实情况。

(三)实施反馈。督查督办事项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计划,通过在厅政务办公内网督查督办系统填报或纸质材料呈送等形式,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其他单位办理的,应及时向厅办公室提出办理建议,厅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报厅领导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四)办结确认。厅督查室要建立督查督办电子工作台账,并对拟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牵头单位重办、重报,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质量。督查事项办结后,牵头单位要及时反馈厅督查室确认。

第七条  督查督办办理落实要求。

(一)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抓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落实和反馈。牵头单位应主动与配合单位共同研究实施,配合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由牵头单位报告。

(二)各单位要严格在办理时限内落实工作,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可报厅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结时限。需要长期抓落实的事项,牵头单位每季度向督查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属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事项,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办理落实。

(三)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厅领导决定督办的事项,时限较短的及时办理、及时汇报;时限较长的事项,牵头单位要每月25日前将办理进展情况向厅领导汇报,将进展情况报厅督查室,直至办结。

(四)对涉密的督办件及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通报制度。厅督查室要做好督查事项的统计、跟踪工作,适时通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对工作落实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进。督查通报原则上每季度一期,也可视督查督办事项情况不定期下发。

第八条  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评和年度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任务被评定为优秀的,由绩效办提出加分建议,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实施问责问效。

(一)对于以下情况,由厅领导督查问责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督办事项限期内无进展或推进缓慢的;督办事项落实不力或未按时办结,被自治区党委或政府督查室通报1次,或被厅督查室通报2次以上(包括2)的;上报落实工作材料不合格,被自治区党委或政府退回受到通报的;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的;督办事项责任不清、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属单位责任的;其他因督办任务完成不力而厅领导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对于以下情况,由人事处予以处理:

督办事项落实不力或未按时办结,被自治区党委或政府督查室通报2次以上(包括2),或被厅督查室通报3次以上(包括3)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各类评先及表彰奖励资格, 取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及厅领导批示要求限期完成重点工作而未按时完成,被厅督查室通报2次以上(包括2次)的,取消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要求限期整改而未能完成的,取消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因个人原因导致重大督查事项不能按期完成的,人事处根据督查通报提出个人年度考核处理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三)对于以下情况,由绩效办予以处理:

督办事项责任不清、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的,属单位责任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较原排名降低一个档次。

被厅领导督查问责约谈2次以上(包括2) 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较原排名降低一个档次。

(四)对于以下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督办事项责任不清、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而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失职失责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桂国土资办〔2016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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