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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8〕178号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8-04-16 10:47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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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办〔2018178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购管理制度》经49日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视同财政资金的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采购管理涉及所有处(室、局、中心)、直属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采购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复核、合同签订、采购验收、资产管理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财务处是厅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负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标书、合同等涉及财务的事项)以及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考评、采购资金支付。

(三)负责评价代理我厅采购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

(四)负责审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采购计划调整、采购方式变更等。

(五)会同机关纪委、政策法规处、服务中心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机关纪委是采购纪律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对各类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追究责任。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采购过程的政策法规把关,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文本(标书、合同等)进行法律和规范性审核。

(二)负责提供采购过程中的其它法律服务和支持。

(三)会同机关纪委、财务处、服务中心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处(室、局、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把关。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

(三)负责提出采购项目业务和技术指标需求,编报年度采购计划。

(四)负责拟定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和参与评标业务。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签订手续与履行。

(六)负责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申请,项目结算。

(七)负责落实采购项目的技术验收。

(八)负责编报采购项目绩效目标,编报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十条  机关服务中心作为采购归口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财务处管理本厅采购业务,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草拟工作。

(二)具体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月度采购计划及相关备案工作。

(三)负责选定除政府集中采购以外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四)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过程,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五)具体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厅采购执行情况和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年度采购分析报告等。

(六)会同机关纪委、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具体负责整理汇总采购文件及归档。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并按本制度第四、五、六章的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第三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各处室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规范编制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后,各单位所有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事前申请及计划编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采购计划,按月或按季度实施采购,强化采购计划性,发挥采购规模效应,减少出现同类多批次采购,杜绝分拆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及计划编报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业务处室根据年度采购计划,由经办人发起采购申请,处室负责人审核采购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机关服务中心接到采购需求部门采购计划后,初审岗、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并选定政府集中采购以外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三)财务处预算管理岗初审、复核岗、财务处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计划采购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分管业务厅领导对采购事项的业务风险进行整体把控并审批。

(五)机关服务中心收到通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厅。

第四章 实施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报财政厅备案后,采购部门经办人发起采购申请,采购申请需明确对应的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采购规格或要求、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等。年度预算没有编采购计划的应先申请追加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才能发起采购申请。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根据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管理。厅财务处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本年度所有采购项目进行公布,明确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应具备条件、资质范围和服务要求。

(一)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经厅领导批准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已被录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无不良行为记录。

2.代理费收取的优惠幅度必须等于或大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优惠率。

3.代理机构必须上门服务并指导采购需求文本的编写。

4.代理期间本厅的评价合格以上,在代理本厅的项目采购过程中零投诉。

(二)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厅财务处是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承担我厅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建立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服务评价制度,反映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承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机构选定。采购项目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由机关服务中心从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代理机构库中选定,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可选取单个项目的代理机构,也可同时选取多个项目的代理机构。为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效率,一个预算年度内,每个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本厅的项目采购不能超过5次。

第十九条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委托代理采购机构的委托代理合同由机关服务中心草拟、办理签订手续。审核采购计划时委托代理合同一并提交,按厅内部控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查,审查通过后与代理方签订代理合同。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况外,需在采购前编制采购文本并执行审核程序。

(一)财政部门规定当年执行定点、协议、批量采购的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即单位自行采购部分。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本确认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处(室、局、中心)在采购计划报财政厅备案后,向代理机构提交需求相关材料,由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初稿,处(室、局、中心)负责人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采购文件相关技术规格要求或服务要求、与立项环节所提需求相一致,评分标准中技术层面能够准确反映业务实际需求,并确定前往采购现场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

(二)经处(室、局、中心)初审的采购文件文本提交给政策法规处、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查。

(三)政策法规处委托法律顾问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书》,政策法规处初审岗、政策法规处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确保采购文件不存在违反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或对我厅权利可能造成损害的条款。

(四)财务处初审岗、复核岗、财务处负责人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采购文件符合财经纪律要求,支付条款及支付条件风险可控。

(五)机关服务中心初审岗、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采购文件不存在违规设置投标门槛等违反国家、自治区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并联系厅机关纪委确定前往采购现场参与监督的代表。

(六)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一般项目采购文本由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报财政厅批准后,分管业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文本进行审定后,业务处室根据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过程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代理机构或机关服务中心牵头组织,采购人代表、采购监督代表参与。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采购监督代表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该项采购工作。采购人代表需充分掌握采购项目对应的业务技术需求,原则上由业务处室派出。成立采购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从机关纪委、政策法规处、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抽调,接受机关纪委领导,监督代表由机关纪委从监督小组成员中派出,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采购人代表、监督人不得违反现场评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由处(室、局、中心)与承接代理机构具体对接,严格按程序执行。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由处(室、局、中心)组成采购小组,并由采购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如需聘请专家评委参与,由处(室、局、中心)商机关服务中心从财政厅专家库或厅本级专家库中抽取,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相关资料应按要求进行存档,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后期执行及验收的重要依据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协议类采购,需严格按财政要求,从当年定点协议供应商目录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购结果确认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处(室、局、中心)经办人获得采购结果,确认无误后发起采购结果确认申请,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核。

(二)采购监督人2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过程不存在违规操作,采购结果与评标现场即时公示结果一致。

(三)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机要室(用印岗)盖章,处(室、局、中心)将盖章后的中标结果交代理机构对外公示,自行组织采购的交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公示。

第二十九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采购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我厅自行组织的采购,采购结果以机关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处(室、局、中心)按程序发起合同签订审批,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合同订立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处(室、局、中心)必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工程类、通用类货物由机关服务中心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购买服务类、专用设备类由采购处(室、局、中心)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重大项目有专门验收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办理。

(一)采购标的为货物的,验收人需确认货物质量和数量均满足要求,在货物明细单上签字确认。

(二)采购标的为服务的,验收人需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核查成果文件和服务证明文件。

(三)采购标的为工程的,验收人会同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购处(室、局、中心)承担合同履行责任,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第五章  资产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厅机关采购项目通过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将文件交机关服务中心、厅机关财务进行资产登记和账务处理。形成的专利技术、著作版权、影像资料、系统软件、地质资料、图纸等,按相关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对当年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随意销毁。次年按规定将采购文件移交厅档案室。

(一)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非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关纪委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采购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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