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1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广西地方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1625—2017)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7〕563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0日 |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日发布广西地方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1625—2017),并于2017年12月30日实施,原执行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382—2006)将停止使用,为使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技术标准执行时间
自2018年2月1日起,区内提交专家审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均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1625—2017)的技术要求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参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2018年1月31日前提交审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可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382—2006)的技术要求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二、评审管理要求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厅不再委托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评审工作,评估单位凭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送审稿1份)及评估项目备案表到我厅地质环境处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安排表》(见附件1),审查专家由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安排。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抽选的专家召开评审会议,也可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二)审查专家一经抽选并安排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评估单位要重新到我厅地质环境处申请变更审查专家。评估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本单位编制的评估报告审查。
(三)审查专家对所审查的评估报告(说明书)应出具个人书面审查意见,指出报告存在的问题,评审会议应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供建设单位使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表》专家组意见应包括评估工作程度、评估级别、评估范围、评估结论、防治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评述,并说明报告评审结论。
(四)根据《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有关要求,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3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2—3名专家。
(五)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求。
1.如有下列情况的,报告质量不合格,评审不予通过,需重新召开评审会议:
(1)报告未进行实地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
(2)现状评估中遗漏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
(3)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遗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1625—2017)中要求评估的灾种的。
2.如有下列情况的,报告质量合格,评审原则通过,需专家复核:
(1)评估级别和评估范围不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1625—2017)要求的;
(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论述不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的;
(3)地质环境条件论述不全,无法支撑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综合评估的;
(4)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论述不合理,前后矛盾的;
(5)建设用地适宜性结论不恰当的。
3.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报告质量良好,评审通过,不需专家复核,评估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4.审查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成果有疑问的,可要求评估单位提交现场调查原始记录资料和收集记录资料、现场录像,对有争议或重大地质灾害点(或隐患点)可以要求现场查看。
5.审查专家组除了进行技术审查外,还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评定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3)。
(六)一级、二级评估项目的报告主要编写人员至少有1人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级评估项目的报告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上述专业的初级(含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报告应附主要编写人员和审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报告不需附编制人员培训证书。
四、报告成果要求
(一)评估成果要件及装订顺序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提交的评估报告(说明书)属送审稿的,在封面的右上角盖上“送审稿”字样,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提交的评估报告(说明书)在封面的右上角盖上“审定稿”字样。
(二)评估单位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并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级或延续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
(一)一级评估项目评审通过后15天内,评估单位把报告审定稿等有关材料刻录成光盘(光盘内容要求见附件7),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存档。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抽查结果除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外同时在市、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实行。《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4〕62号)《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4〕1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23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印发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安排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质量等级评定表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委托协议书(合同)
5、评估报告格式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
7、光盘内容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