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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管理,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及其它地质矿产范畴规划的编制、调整论证、咨询、评估等行为,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水平,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是指经评选推荐的具有从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调整论证、评估、咨询等能力的业务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意从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业务机构均可申请参加评选推荐。经评选被推荐的业务机构,列入我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推荐名录,可在本自治区承接与之级别相适应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按照本办法由广西地质学会组织申报、评选推荐。
第五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六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评选推荐和年检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广西地质学会对进入推荐名录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执业状况实行日常管理,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开展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以及所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九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执业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由广西地质学会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十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一)甲级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评选推荐标准: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矿产资源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地质矿产、采选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国土资源管理)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信息、测绘、经济管理、生态保护、法律等)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
3.计算机的输入(出)设备的配置、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应用能满足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继续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6.拥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业务的优异工作业绩。近六年承担或参与省级及以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工作;或者承担或参与县级及以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获省部级奖励。
7.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乙级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评选推荐标准: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矿产资源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地质矿产、采选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国土资源管理)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信息、测绘、经济管理、生态保护、法律等)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3.计算机的输入(出)设备的配置、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应用能满足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继续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6.拥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承担或参与县级及以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工作,编制或评估成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7.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推荐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
(三)有效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规划编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四)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
(五)办公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
(六)能证明、反映本机构业绩的成果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需如实提供以上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申报受理时间,由广西地质学会确定并公告。
第三章 评选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推荐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报单位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持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向广西地质学会申报。广西地质学会自接受申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4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学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提出申报的业务机构。
(二)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广西地质学会应予受理。
(三)初审。广西地质学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评审。广西地质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经专家组核查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广西地质矿业网站上进行7天公示。
(五)公告。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推荐名录并在广西地质矿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获准推荐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由广西地质学会颁发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每个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从业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60%。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由广西地质学会负责组织。继续教育的形式有:举办培训班聘请专家授课,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经验交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先进业绩介绍等。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个学时,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的人员不能在有关规划成果上署名。
第十九条 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计算培训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广西地质学会统一印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培训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凭证。
第五章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推荐名录有效期6年。
第二十二条 列入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推荐名录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检查复核的,视为弃权。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向广西地质学会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年检申报表;
(二)本机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绩项目清单;
(三)从业人员变动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四)年检时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年检合格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加盖广西地质学会年检合格印戳。
第二十三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在申请年检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等级证书》的;
(三)编制规划成果质量低劣,同一成果两次或同类成果中有两个未通过最终评审、验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转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的;
(五)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六)连续二年无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绩的;
(七)发现有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六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等级证书》是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执业的资质证明。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合同时,要出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等级证书》。经年检不合格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暂停从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未参加年检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不得从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对该机构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成果,有关部门不予评审验收。
第二十五条 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证明,到广西地质学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合并或分立,应重新申请登记;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撤销,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从业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执业。
第二十七条 不同级别的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可承担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范围为:
(一)甲级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可以在本自治区内从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调整论证、评估、咨询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
(二)乙级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可以在本自治区内从事县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调整论证、评估、咨询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需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成果及重大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
(一)规划编制从业机构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规划编制业务的或转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业务的。
(三)在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文本内容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规划编制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核证查实的。
(五)经年检不符合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推荐名录中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 评选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评选推荐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西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从业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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