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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26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暂行)》已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国土资源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厅党组决定建立重大事项督查督办机制。
第二条 厅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有重点地开展督查督办,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在厅党组领导下,成立厅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督查办),负责对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督查督办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所承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并反馈进展情况。
第四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上级部门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情况等等。
(二)厅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等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厅部署的且确定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进展情况。
(三)上级部门和厅党组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督促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坚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二)分级负责原则。上述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厅督查办和各市局分别承担。厅督查办对由厅本级承担的事项及各市局承担的督查督办事项负责;各市局督查办对局本级承担的事项及辖区县局承担的督查督办事项负责。督查督办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三)实事求是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督查督办工作质量。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督查督办工作要注重实效,着眼于及时有效,扎扎实实地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下达任务。厅督查办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有关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提出年度督查内容,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报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同意后立项督查。其他督查督办事项应视上述会议决定方可确定立项。厅督查办根据年度督察方案及专项督查决定向相关承办处室下达督查任务通知单(详见附件1)。对涉及多个单位的督办事项,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实施,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厅督查办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登记备查。
(二)实施反馈。对于已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制定工作计划,通过在厅政务办公内网督查督办系统填报或纸质材料呈送等形式,适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问题、意见或建议。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办理或需要转其他部门办理的,应即时通知督办单位并解释原因,督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承办部门。督办事项有具体办理时限的,承办部门应在该时限内办结;无具体时限要求的,一般视为在一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厅督查办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督促检查。督查督办事项部署后,厅督查办要及时跟进,采取下达督办通知(详见附件2)或采用其他方式对已立项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各承接任务单位要定期向厅督查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厅督查办可根据年度督察方案或专项督查决定适时组织对重大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逾期未汇报情况的要重点催办;对办理周期较长的重大督查事项,要持续跟踪,及时掌握阶段性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应加强指导和协调,解决不了的应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四)审结归档。厅督查办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并对拟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办、重报,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质量。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厅督查办,由厅督查办将有关材料分类立卷、完整归档。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一)督查人员不得自行立项督查。凡列入立项督查的事项,督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督查,并在督查过程中加强请示和报告,提高督查效率和质量。
(二)对涉密的督办件及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及时向厅督查办和厅办公室报告。失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通报制度。厅督查办要做好督查事项的统计、跟踪工作,适时对各处室办理督办事项情况以督查通报的形式下发。督查通报原则上每月一期,也可视督查督办实际情况不定期下发。
(四)建立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对承办处室责任不清、措施不利、行动迟缓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效果的,厅督查办下达《限期整改督查通知书》;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向厅督查办写出书面检讨。问题严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作出说明,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同时把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时效的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评和年度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干部考察选拔任用、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完善督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减少督查工作的随意性,提高督查工作的计划性;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明确督查工作重点,变“被动督查”为“主动督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全局性、主动性和时效性;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明确督查工作要求,增强督查工作的规范性。
第九条 涉及各市、县的督查督办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厅督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工作制度》(桂国土资办〔2010〕6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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