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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期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办〔2021〕418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 |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权人:
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加快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数据服务系统相关功能的研发,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化管理。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衔接,现将2021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衔接。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 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以自然年为周期,开展2021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由采矿权人进行承诺。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各市、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监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自行决定是否对2021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功能上线前,为实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变化全程留痕和完善年度对比分析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需做好矿山储量年报和储量统计资料归档。
三、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质量管理。采矿权人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产储量数据应与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一致;探矿权人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固体矿产)》应与2021年度提交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勘查报告数据一致;关闭矿山所在地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非油气矿产原则上以闭坑地质报告为依据,无闭坑地质报告的以最近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负责及时将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年报、储量统计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综合评估,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储量数据质量。
四、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软件正式运行之前,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内容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3号)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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