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09年11月24日 |
标 题: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日 |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
(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3.拟调入地块的规模不突破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拟调出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且涉及“三类住房”的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
(三)区位调整用地不能跨市、县。
二、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涉及报自治区批准的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要求,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办理:
(一)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以及2006年以前(含2006年)经国务院批复的南宁市、柳州市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其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仍按《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15号)对报自治区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求组织。
(二)属2007、2008年度已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核同意的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其区位调整方案应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属2009年度已经国务院批准、但尚未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实施方案建设用地,涉及区位调整的,直接按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材料要求组织报批,但需在市级审查意见报告中详细说明区位调整(位置和土地用途改变)的原因。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文及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告格式分别见附件1、附件2,同时还需填报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表(见附件3)。
三、耕地占补问题
区位调整用地拟调入地块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
四、关于区位调整用地有关费用问题
区位调整用地,导致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量减少,对已经缴纳国家和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采取如下措施处置:
(一)为减少申请规费退库的繁琐手续和资金中间流转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应退给有关市、县(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可在该市、县(市)申请下一批次建设用地应缴纳的上述费用中进行相应抵减。
(二)对应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数额较大、近期不需办理批次建设用地,且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求退回多缴上述规费的,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厅提出书面申请,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规费退库手续,待资金到位后即退还有关市、县。
附件: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