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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6-26 00:00     来源:地质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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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办[2009]182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09]24号)(以下简称)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联合发文。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办法》规定, 200961日起 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时要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正在生产的矿山也要在 20091130日前 缴纳。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和存款账户,做好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

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土部门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核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附件1);

(二)采矿权申请人与发证的国土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其样式见附件2

(三)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缴存通知书》到国土资源部门财务缴存保证金;

(四)采矿权申请人凭财务收款收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凡符合《办法》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通过国土资源、财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的专家组验收的矿山,采矿权人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返还通知书》(附件3),到财务部门办理手续。采矿许可证注销时未申请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的矿山视为未开展治理,其保证金归为不予返还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五、在转让采矿权时,已缴存保证金(含利息)一并转让的,受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过户表》(附件4),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并签订《责任书》。保证金(含利息)不转让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六、自治区、市、县国土部门分别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逐矿登记,式样为《××县(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明细表》(附件5),按季度与财政部门核对,并按季度底对保证金缴存、支取和结余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式样见附件6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通知.doc

附件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doc

附件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返还通知.doc

附件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过户表.doc

附件5××县(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明细表.doc

附件6××县(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上报表.doc

附件7保证金缴存、支取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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