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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10年12月03日 |
标 题: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0〕565号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3日 |
桂国土资办〔2010〕56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促进铁、铜、铝、镍、铬、锰、钾盐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地质找矿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一)科学统筹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
自治区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基金优先安排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将紧缺矿产明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找矿358部署方案》重点勘查矿种组织实施, 并将崇左地区铝土矿勘查纳入国土资源部地质找矿行动计划着力推进的全国21个省46片重点勘查区之一。
(二)适当调整铁矿探矿权出让方式
1.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立铁矿探矿权(或原已登记铁矿探矿权需变更扩大范围)的,除沉积变质型和沉积型铁矿外,将其他成因类型的铁矿由《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出让通知》)文中规定的第二类矿产调整为第一类矿产,按照相关规定出让矿业权。
2.《通知》下发之日前登记非铁矿探矿权需变更勘查矿种为铁矿的,按《出让通知》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处置,并按《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明确的变更要求办理,但不再执行《规范通知》明确铁矿普查资源量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20%以上(含)的变更矿种要求。
(三)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紧缺矿产的勘查工作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对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勘查开发投资环境,促进我国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为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做好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勘查外部环境,引导探矿权人切实加大紧缺矿产的勘查投入。有关地质勘查单位要切实加强紧缺矿产资源的野外勘查施工,加强综合研究和质量管理,努力实现紧缺矿产的找矿新突破;要结合全区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优先申报紧缺矿产的勘查项目立项。
二、加大紧缺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梳理本辖区紧缺矿产资源的情况。对于前期勘查工作程度已满足出让采矿权的紧缺矿产的矿产地,要抓紧编制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做出出让计划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加快紧缺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对紧缺矿产资源采矿权申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环节上给予大力支持。采矿权申报其他材料备齐报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后,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优先审查并抓紧出具调查意见。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为促进铁、铜、铝、镍、铬、锰、钾盐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地质找矿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一)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总结紧缺矿产资源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突出重点成矿区带,科学部署地质找矿工作。对重点调查评价区和重点勘查区,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前期地质矿产勘查,提高地质工作程度。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质矿产保障工程、全国地质找矿行动计划等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单位,抓紧提出紧缺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设置方案,按照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有关要求,整合各方资金,推进整装勘查;面上展开,点面结合,争取尽快实现点上突破。紧缺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中国地质调查局会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做好紧缺矿产资源整装勘查的业务统筹部署和技术支撑。科学安排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为在三到五年内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供基础地质信息和后续靶区。
(四)对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不愿独立承担找矿风险的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勘查项目,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应重点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二、完善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制度
(五)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时,应优先编制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投放。
(六)登记管理机关开辟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地质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审查的“快速通道”,优先安排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审批发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工作。
(七)调整部分铁矿探矿权出让方式,鼓励铁矿勘查。除沉积变质型和沉积型铁矿外,其他成因类型的铁矿由《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中规定的第二类矿产调整为第一类矿产,按照相关规定出让矿业权。
(八)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区范围深部及其毗邻区域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属于第二类矿产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其配置矿业权。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新的矿业权申请时,要统筹考虑周围已有矿山企业对其矿区范围周边紧缺矿产资源的找矿工作。
(九)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紧缺矿产资源的矿产地,按照规定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主要以招标方式出让,优选勘查方案。鼓励资金能力强、技术先进的勘查单位和大型矿业企业联合进行勘查开采,实现探采一体化。
(十)以紧缺矿种申请获得的探矿权如需变更勘查矿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中相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
(十一)加快推进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严格执行勘查区块面积退出制度,规范紧缺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强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切实保障勘查质量。
(十二)对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不合理的矿业权,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合,进一步提高紧缺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利用率。
(十三)加强对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提高勘查效率和质量,依法查处圈而不探、投入不足、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监督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紧缺矿产资源,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紧缺矿产资源的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
(十四)健全完善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要求,着力做好巡查、完善案件查处机制、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切实加强基础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质量,促进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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