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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成文日期:2010年12月0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野外地质勘查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0〕560号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野外地质勘查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2010-12-03 00:00     来源: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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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办〔2010〕56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2010年11月20日,贵港市天雄经贸有限公司在南宁市横县云表镇六河村探矿点发生一起井下透水事故,造成2名管理人员和1名出沙工共3人失踪。事故发生后,我厅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协助开展救援工作。此次事故暴露了部分探矿权人安全意识薄弱,不按规范、规程从事地质勘查施工等问题。为吸取教训,提高野外地质勘查施工安全水平,我厅决定开展野外地质勘查施工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勘查单位要立即对本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会同探矿权人通过自查排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深入到施工工地(项目部)、机台、班组,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及措施等。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探矿权年检工作,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严格按勘查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开展野外地质工作,确实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特别要检查有无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具备(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

三、各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反应快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科学施救、救援有效。一旦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单位领导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和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和影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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