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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11年03月18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17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18日 |
桂国土资发〔2011〕1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勘单位、评审机构:
为了加快全区地质勘查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提高,确保地质找矿取得新的突破,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矿产资源保障。现就加强我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
申报地质勘查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勘查资质条件要求,据实填报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自觉配合注册登记机关组织的现场查验工作,对所提交的申请注册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从发现虚假材料之日起3年内注册登记机关不予批准其地质勘查资质新设申请(包括新申请资质、增加资质类别或提高资质等级);其中申请增加资质类别或提高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从发现虚假材料之日起3年内,不予安排新的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置。
二、逐步建立开放的勘查竞争市场
单位住所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勘单位,可同时作为探矿权人和该探矿权勘查单位在我区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其中具有矿产勘查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按照如下要求受委托承担广西行政区域内他人探矿权的勘查工作: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明确本单位在职人员作为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派出本单位办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时申报的技术人员承担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编制、野外地质施工和成果报告编写等工作,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出依法诚信勘查承诺。
(二)按照《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要求,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地质勘查资质纸质材料备案(包括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办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时申报的技术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已承担或拟承担的勘查项目名称等),经公示后方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勘查项目勘查工作但未备案的地勘单位,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补办有关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备案手续的,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其编制的新的他人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三)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后,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按时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项目备案,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纸质资料。
(四)每个地勘单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受委托同时承担他人探矿权的勘查项目数不得超过10个。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受委托承担他人探矿权的勘查项目数超过10个的,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其编制的新的他人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三、加强地质勘查质量管理
加强对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考核,勘查实施方案、地质成果报告编制质量考核结果记入地勘单位执业诚信档案并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一)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勘工作的地勘单位累计编制提交审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首次审查通过率甲级单位低于90%、乙级单位低于80%、丙级单位低于70%的,或者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再次审查仍有不通过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的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其编制的新的他人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二)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勘工作的地勘单位编制提交评审的地质成果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首次组织审查累计有2份以上(含)未通过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的财政出资勘查项目,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其编制的新的他人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出具虚假地质报告的,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置。
四、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勘单位的监督管理,支持地勘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诚信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05号)、《监督办法》和地质勘查规范等要求,认真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切实到野外开展勘查工作,据实编写成果地质报告,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地质勘查资质年度检查工作。地勘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要切实担当起依法诚信勘查责任,采取措施在本单位内树立依法诚信勘查意识,积极营造依法诚信勘查氛围。
(三)有关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组织开展地质成果报告或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认真审核编制单位的资质情况,积极配合注册登记机关作好编制质量考核统计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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