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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3〕29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

2023-06-20 11:14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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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329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按照党中央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履行部门职责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梳理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土地经营权,下同)登记业务流程、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做好登记数据接收与建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依法开展登记颁证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配合调处权属纠纷等工作。

二、加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移交和成果入库

(一)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制定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移交和登记数据成果入库工作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快完成本行政区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登记数据库成果移交和成果入库工作。

(二)统筹安排,有序完成。各县(市、区)特别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应于20246月底前,基本完成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登记数据库成果移交与接收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移交前组织开展本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系统成果数据库专项审核纠错、查缺补漏,并对移交的登记资料逐一核对,确保移交的登记数据与承包合同内容、登记档案数量一致。移交的资料有修改变更的,按要求写明修改变更原因,同时形成变更数据包,通过所辖市报送汇交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平台。

(三)加快移交,规范入库。对于登记数据库成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先按照《NY/T 2539-20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的标准格式导出登记数据,全量拷贝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移交的登记资料核对情况,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订移交确认书后接收登记资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格式要求完成数据转换,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库,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档案关联挂接,实现权源材料、登记申请审批材料一体建宗归档。对于登记档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包括:承包合同、登记簿、与登记相关的调查成果及其申请审核材料等)进行电子化,并将电子化成果通过离线数据拷贝的方式整体移交。各县(市、区)应于202412月底前,基本建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

三、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要在自治区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采用总对总模式,实现合同信息和登记信息定期共享。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合同记载的相关信息,将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登簿。登簿完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两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已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共享使用工作机制,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要规范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保密要求,防止出现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四、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节奏和要求,共同部署,一体推进有关工作,共同做好延包合同签订和不动产登记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梳理业务流程,升级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抵押合同签订、变更及归档在线办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对于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签订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做相应变更后,再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重新换发证书。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错误纠正机制,属于土地承包合同错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纠正;属于登记颁证错误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更正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矛盾纠纷的,暂缓确权登记,待矛盾纠纷化解后再办理确权登记。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登记模块开通后,应开展常态化登记,不得以资料没有移交等理由拒绝群众申请登记,要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联合办公、延伸服务等举措,切实方便群众,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经费保障,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确权和登记队伍素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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