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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3〕4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广西实际,扎实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现就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和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其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可参照执行。
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联合选址选线工作机制,邀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选址选线,听取并回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联合选址选线并尽职尽责提出意见建议,强化事后跟踪服务指导。
二、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按照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等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编制。各地可根据项目和地域特点探索创新。
按照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要求,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论证意见、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等在预审阶段不再进行审查,在专章编制审查阶段无需提交,只需在专章中说明简要情况。其中,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说明是否符合允许调整情形;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分别重点说明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是否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情形,以及不可避让的主要理由;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方面,分别重点说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充分避让情况。
三、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职责划分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论证和审查。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范围。
1.自然资源部预审项目。包括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除外),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总用地(含淹没区)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水利水电项目等。
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预审的部分项目。包括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跨设区市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跨设区市项目,国家级、自治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占用耕地的跨设区市项目等。
(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范围。
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预审的部分项目。包括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非跨设区市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非跨设区市项目,国家级、自治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占用耕地的非跨设区市项目等。
2.市级预审项目。包括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等。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范围。
县级预审项目。包括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等。
项目审查范围跨级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论证和审查。
四、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方式
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情形,相应选择踏勘论证审查、会审评分审查等不同的审查方式。
(一)踏勘论证审查。
对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线性工程100公顷、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耕地面积占用地面积比例50%以上,不含淹没区),按审查职责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召开论证会议进行审查,形成专家组意见。
(二)会审评分审查。
除踏勘论证审查情形外需要编制专章的项目,按审查职责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会议或线上形式组织相关部门、处(科、股)室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审查评分。
五、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程序
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编制专章,逐级提出审查申请。
(二)初审会审。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提交处室会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按照自身职责对照评分标准,对专章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建议和审查结论并反馈技术审查单位。技术审查单位汇总处室审查意见,及时反馈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指导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修改完善专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的,作退件处理。
(三)正式审查。会审通过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踏勘论证或会审评分。有关处室复核会审意见落实情况,按职责分工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确定本处室审查结论。召开论证会议的,由专家组结合评审专家意见,研究形成专家组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四)出具意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专章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职责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可参照以上程序要求执行。
六、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时限
初审、会审、正式审查、出具意见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单位、技术审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建立专章审查工作台账,每年对专章编制审查工作情况开展抽查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抄送相应资质管理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印发前已经审查通过的踏勘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可以继续作为申请用地预审的材料。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映。
附件:
1.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文本参考大纲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流程图
3.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标准和职责分工
4.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意见参考样式
5.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略)
6.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略)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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