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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3〕3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
桂自然资发〔2023〕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3号)要求及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妥善完成土地权属纠纷调解与被侵占问题整治工作,促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工作台账,梳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纠纷和被侵占等情况,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矢量数据覆盖率达到70%以上;推进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登记面积达到符合登记条件的20%以上;推进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协议调解和政府裁决的面积达到有权属纠纷的20%以上;推进土地被侵占问题整治工作,整治面积达到被侵占的20%以上。
2024年底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矢量数据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推进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登记面积达到符合登记条件的50%以上;推进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协议调解和政府裁决的面积达到有权属纠纷的50%以上;推进土地被侵占问题整治工作,整治面积达到被侵占的50%以上。
2025年底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矢量数据覆盖率达到100%;推进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登记面积达到符合登记条件的80%以上;推进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协议调解和政府裁决的面积达到有权属纠纷的80%以上;推进土地被侵占问题整治工作,整治面积达到被侵占的8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按照国家有关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权属合法、登记程序规范。
2.实事求是。在明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范围时,要根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已办理的各类合法权属证明确定土地的位置及范围。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有计划、分步骤妥善解决。
3.先易后难。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积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有权属争议但一时难以解决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要划定权属争议范围,先完成权属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待解决争议土地问题后再对剩余部分予以确权登记。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土地资产清查。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的统计口径,清查本单位及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名录及土地资产,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做好宗地测绘工作,测绘成果信息要与地块实际状况一致。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工作台账,每年更新土地资产变动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建立土地资产管理台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单位整理报送的国有土地资产信息及土地权属佐证材料,汇总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工作台账,按照“一地一码”的原则对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逐宗编号,梳理并开展核查工作,摸清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家底情况,确保台账清晰、信息准确。(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
(三)做好土地确权登记。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持土地权籍调查成果及权属来源等相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四)加快权属纠纷调处与被侵占问题整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有关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权属纠纷调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加快推进本单位被侵占土地问题的整治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调处办配合做好权属纠纷调处和被侵占问题整治的有关政策指导。(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配合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调处办)
(五)完成土地矢量数据库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制定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矢量数据结构及建库标准,并汇总各单位上报的土地矢量数据,核查数据信息,确保矢量数据信息与台账信息保持一致,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矢量数据库;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制作本单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矢量数据,并按要求每年对矢量数据进行调查更新。(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建立工作台账。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报送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工作台账的范围为自治区党政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合法使用的土地,包括划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对于存在权属材料缺失、无权属证明、权属纠纷、被侵占等情况的国有土地,也需按宗地分类汇总相关权属佐证材料后一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自治区主管部门汇总,自治区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由一级总公司汇总。
(二)科学开展土地权籍调查。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机构结合土地资产清查的宗地测绘开展权籍调查,确保提交的权籍调查成果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同时满足数据建库和立档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地权籍调查,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已有成果资料,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
(三)准确把握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快推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四)分类调处化解权属纠纷。对于已生效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土地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插花地、飞地,可通过协商调整用地边界等方式解决;对于有权属争议但一时难以解决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可先划定权属争议范围,对权属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待解决争议土地问题后再对剩余部分予以确权登记。
(五)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护力度。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大对本单位国有土地的巡查保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土地的行为,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妥善解决;对于已经确权且范围清晰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存在被侵占情况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应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大被侵占土地的整治力度,坚决打击侵占国有土地行为,收回被侵占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
(六)逐步实现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信息化管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的统一标准,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制作本单位管理及使用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矢量数据,按要求每年对矢量数据进行调查更新,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矢量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3年12月底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建立本单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工作台账,梳理未登记发证、存在纠纷或被侵占情况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信息,开展本单位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的矢量数据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9月底前汇总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工作台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启动实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纠纷调处、被侵占问题整治等工作。
(二)深化提升阶段(2024年1月至12月)。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基本完成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矢量数据建设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使用单位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深入推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做好纠纷调处、被侵占问题整治工作。
(三)总结完成阶段(2025年1月至12月)。全面完成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工作台账及矢量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基本完成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与纠纷调处、被侵占整治的工作。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于2025年12月底前系统总结本单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相关单位和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推进不力的,视情况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三)落实保障经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实施方案及预算方案,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5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全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的统计口径、清查操作指南等;研究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方面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林业局、监狱管理局,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调处办,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等26个单位组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分管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负责同志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清查和确权登记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各市与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使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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